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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隆種業科技有限公司與江蘇徐農種業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上訴案
2014-04-21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蘇知民終字第194號、(2012)蘇知民終字第55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

2000年11月10日,北方雜交粳稻工程技術中心(簡稱北方雜粳中心)、江蘇徐淮地區徐州農業科學研究所(簡稱徐州農科所)共同培育的9優418水稻品種,經全國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9優418水稻品種來源母本9201A、父本C418。北方雜粳中心與遼寧省稻作研究所(簡稱遼寧稻作所)為一套機構兩塊牌子,主管部門均為遼寧省農業科學院。2003年12月30日,遼寧稻作所向國家農業部提出C418水稻品種植物新品種權申請,2007年5月1日獲得授權。2007年5月1日,遼寧稻作所與天津天隆種業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天隆公司)簽訂了《獨占實施許可合同》,遼寧稻作所授權天隆公司獨占(遼寧省除外)實施C418植物新品種權。2003年9月25日,徐州農科所就其選育的徐9201A水稻品種向國家農業部申請植物新品種權保護,2007年1月1日獲得授權。2006年4月3日,徐州農科所水稻室與天隆公司訂立《關於“徐9201A”引種使用協議》,約定:“徐9201A已申請國家品種權保護,外單位引用僅可用於測交配組,不得用於商業開發,並保證不向第三方擴散;使用期間未經同意不得自行繁殖,否則追究侵權責任。”2008年1月3日,徐州農科所與江蘇徐農種業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徐農公司)訂立《技術轉讓合同書》,徐州農科所將徐9201A植物新品種權許可徐農公司以獨占方式實施。天隆公司、徐農公司分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對方當事人侵犯其獨占享有的父本C418、母本徐9201A植物新品種權。法院查明,雙方當事人在生產9優418水稻品種時均使用相同的父本C418和母本徐9201A。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綜合分析兩案查明的事實,天隆公司、徐農公司在生產9優418水稻品種時相互指控對方侵權,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基於遼寧稻作所與徐州農科所就9優418品種的合作淵源及合作目的,以及雙方各自生產9優418麵臨的法律障礙,又鑒於父本與母本在配組生產9優418過程中地位及作用至少基本相當,法院判令合作雙方及本案雙方當事人均有權使用對方獲得授權的親本繁殖材料,而且應當相互免除許可使用費,但僅限於生產和銷售9優418這一水稻品種,不得用於其他商業目的。同時,法院亦注意到,徐農公司二審中主張為推廣9優418品種,其付出了許多商業努力並進行種植技術攻關,天隆公司對此亦予以認可。由於天隆公司在9優418品種已獲得市場廣泛認可的情況下進入該生產領域,其明顯減少了推廣該品種的市場成本,故天隆公司給予徐農公司一定的經濟補償具有公平合理性。同時亦需要指出,雙方當事人各自生產9優418,事實上存在著一定的市場競爭和利益衝突,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守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誠實經營,有序競爭,尤其應當清晰標注各自的商業標識,防止發生新的爭議和糾紛。

創新意義

本案就涉案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提出的裁判思路具有探索和創新意義。該案裁判思路的創新點在於,為維護國家糧食安全戰略和知識產權的運用價值,借鑒強製許可製度,在平衡雙方父本與母本對於涉案品種生產具有相同價值的基礎上,以司法裁判的方式直接判令雙方當事人相互授權許可且互免許可費,促使涉案已廣為推廣種植的優良雜交水稻品種9優418得以繼續生產。該案二審裁判後,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履行生效裁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來源:最高法2013十大創新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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