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穀歌公司與王莘侵害著作權糾紛上訴案
2014-04-21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3)高民終字第1221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

筆名為棉棉的王莘是《鹽酸情人》一書(簡稱涉案作品)的作者。2009年10月,王莘的委托代理人登錄北京穀翔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簡稱穀翔公司)經營的域名為http://www.google.cn網站(簡稱穀歌中國網站),進入其中圖書搜索欄目頁麵,在搜索框中鍵入“棉棉”進行搜索,發現第一個搜索結果即為涉案作品。點擊該搜索結果進入下一頁麵,顯示有涉案作品的概述、作品片段、常用術語和短語、作品版權信息等內容。在該頁麵中,使用關鍵詞搜索,可以看到涉案作品包含有該關鍵詞的相關作品片段。王莘以穀歌公司電子化掃描涉案作品、穀翔公司在穀歌中國網站上顯示涉案作品片段的行為構成侵權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認為,穀翔公司提供涉案作品片段的行為構成信息網絡傳播行為,但該行為構成合理使用;穀歌公司的全文掃描行為不構成合理使用,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一審法院判決穀歌公司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5000元和訴訟合理支出1000元。王莘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主張穀歌公司的複製行為不構成合理使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在《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具體情形外認定合理使用,應當從嚴掌握認定標準。除非使用人充分證明其使用行為構成合理使用,否則應當推定使用行為構成侵權。判斷是否構成合理使用,一般應當考慮使用作品的目的和性質、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的性質、所使用部分的質量及其在整個作品中的比例和使用行為對作品現實和潛在市場及價值的影響等因素。上述考慮因素中涉及到的事實問題,應當由使用者承擔舉證責任。在本案中,穀歌公司僅提交證據證明中國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並未就複製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提交證據,因此其主張複製行為構成合理使用,證據不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還認為,雖然未經許可的複製行為原則上構成侵權,但專門為了合理使用行為而進行的複製,應當與後續使用行為結合起來看待,同樣有可能構成合理使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創新意義

如何具體認定合理使用,是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糾紛常見爭議焦點之一。本案一、二審判決都對合理使用的具體認定規則進行了較為深入的探索。本案二審判決認為,隻要實施了《著作權法》規定的應當由著作權人實施的行為,原則上應當認定構成侵權,除非使用者提交相反證據證明該行為符合合理使用的構成要件;如果使用行為構成合理使用,專門為了該使用行為而進行的複製行為應當與使用行為結合起來看待,在使用行為構成合理使用的情況下,該複製行為也可能構成合理使用。二審判決對合理使用具體認定規則的探索,具有較強的創新性,對在網絡著作權糾紛中規範和發展合理使用認定規則具有一定的示範作用。

(來源:最高法2013十大創新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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