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新聞 法規進展 文章 案例學習 相關鏈接
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等與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上訴案
2014-04-21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3)高民終字第2352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奇虎公司)和奇智軟件(北京)有限公司(簡稱奇智公司)是360安全衛士的經營者。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簡稱百度網訊公司)和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簡稱百度在線公司)是百度網(www.baidu.com)的經營者。公證書表明:2012年2月和3月,360安全衛士在百度網搜索結果頁麵上有選擇地插入了紅底白色感歎號圖標作為警告標識,以警示用戶該搜索結果對應的網站存在風險。360安全衛士不僅在搜索結果頁麵進行了插標,還逐步引導網絡用戶點擊安裝360安全瀏覽器,對其瀏覽器產品進行推廣。2012年3月和4月,奇虎公司在其網址導航網站(hao.360.cn)網頁上嵌入百度搜索框,通過修改百度網在其搜索框上向用戶提供的下拉提示詞,引導用戶訪問本不在相關關鍵字搜索結果中靠前位置的、甚至與用戶搜索目的完全不同的奇虎公司經營的影視、遊戲等頁麵。百度網訊公司和百度在線公司一審起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該院一審認為360安全衛士在搜索結果頁麵插標的行為和修改搜索框提示詞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判決其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40萬元和訴訟合理支出5萬元。奇虎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互聯網產品或服務之間原則上不得相互幹擾。確實出於保護網絡用戶等社會公眾的利益的需要,網絡服務經營者在特定情況下不經網絡用戶知情並主動選擇以及其他互聯網產品或服務提供者同意,也可幹擾他人互聯網產品或服務的運行,但是,應當確保並證明幹擾手段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上述原則簡稱為非公益必要不幹擾原則。奇虎公司並未證明360安全衛士對搜索結果網頁進行插標和修改搜索框提示詞的行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違反了非公益必要不幹擾原則,因此構成不正當競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創新意義

近年來,互聯網經營者的不正當競爭糾紛頻頻發生,很多糾紛都是因為互聯網產品或者服務之間的相互幹擾而產生。在對此類糾紛進行裁判的同時,如何通過判決規範互聯網經營者的競爭秩序,維護互聯網產品和服務的自由公平競爭秩序,是知識產權審判麵臨的重要任務。本案二審判決強調,互聯網產品或服務應當和平共處,自由競爭。是否使用某種互聯網產品或者服務,應當取決於網絡用戶的自願選擇。互聯網產品或服務之間原則上不得相互幹擾,如果為了保護公共利益采取幹擾措施,也應當確保幹擾的必要性。本案二審判決確立的互聯網產品或服務在競爭中應當遵守的非公益必要不幹擾原則,對規範互聯網經營者的競爭秩序進行了有創新的探索,對同類案件的處理具有一定的示範作用。

(來源:最高法2013十大創新性案例)

<< 返回
該網站使用Cookies來提升您的使用體驗。欲了解更多信息請查看隱私聲明。如繼續瀏覽本網站,則表示您同意我們使用Cookies。您可以隨時更改您的Cookies設置。繼續 / Cookie使用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