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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駿眉”通用名稱商標行政糾紛案
2014-04-22

武夷山市桐木茶葉有限公司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福建武夷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正山茶業有限公司商標異議複審行政糾紛上訴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3)高行終字第1767號行政判決書】

案情摘要

2007年3月9日,福建武夷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正山茶葉有限公司(簡稱正山茶葉公司)在第30類茶等商品上申請注冊第5936208號“金駿眉”商標(簡稱被異議商標)。初審公告後,武夷山市桐木茶葉有限公司(簡稱桐木茶葉公司)提出異議申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經審查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桐木茶葉公司不服該裁定,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複審申請,主要理由為:“金駿眉”屬於商品的通用名稱,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的規定,同時也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2013年1月4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商評字〔2012〕第53057號《關於第5936208號“金駿眉”商標異議複審裁定書》(簡稱第53057號裁定)。該裁定認為: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金駿眉”已成為本商品的通用名稱或僅僅直接表示商品主要原料的標誌;桐木茶葉公司的其他複審理由亦不能成立,因此,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桐木茶葉公司不服第53057號裁定,提起行政訴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金駿眉”並非商品通用名稱,桐木茶葉公司的相關理由不能成立,但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程序存在不當之處,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判決:駁回桐木茶葉公司的訴訟請求。桐木茶葉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第53057號裁定作出時,“金駿眉”已作為一種紅茶的商品名稱為相關公眾所識別和對待,成為特定種類的紅茶商品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因此,基於第53057號裁定作出時的實際情況,應當認定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故判決如下:一、撤銷一審判決;二、撤銷第53057號裁定;三、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裁定。

典型意義

作為國內高端紅茶的代表,“金駿眉”商標異議案的審理受到了廣泛的關注。本案結果雖然令人惋惜,但卻為國內企業的創新發展和知識產權保護提供了重要借鑒。本案明確了判斷訴爭商標是否為通用名稱時,應當審查其是否屬於法定的或者約定俗成的商品名稱,審查判斷的時間基點一般以申請注冊時的狀態為準;但是,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時不屬於通用名稱但在核準注冊時已經成為通用名稱的,仍應認定其屬於本商品的通用名稱。本案另明確了商品商標與集體商標在性質、功能等方麵均存在明顯區別,如果訴爭商標將確定地成為集體商標性質的商標而由某一團體、協會的成員使用,則其將因商標功能的變化,而不應作為商品商標加以注冊。對於那些涉及某一地區群體利益的品牌,應當根據自身實際,選擇適當的商標類型加以注冊,最大限度地實現區域經濟發展和利益分享的最大化。

(來源:最高法2013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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