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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兩優996”品種權實施許可合同無效糾紛案
2014-04-22

福建超大現代種業有限公司與安徽省農業科學院水稻研究所確認植物新品種權實施許可合同無效糾紛上訴案【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皖民三終字第81號民事裁定書】

案情摘要

福建超大農業集團係國台辦指定對台農產品采購重點企業,與台灣農業界合作緊密。其下屬公司福建超大現代種業有限公司(簡稱福建超大公司),主要從事農作物種子科研、生產、加工及銷售。2012年3月,安徽省農業科學院水稻研究所(簡稱農科院水稻所)以福建超大公司、合肥科源農業科學研究所(簡稱科源農科所)為被告,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提起植物新品種權和確認《兩係雜交水稻“兩優996”品種權實施許可合同》無效訴訟,認為科源農科所未經其許可,私自與福建超大公司簽訂合同,將兩係雜交中稻新品種“兩優996”以獨占許可方式許可該公司在中國境內生產和銷售,而福建超大公司在明知該品種母本的品種權屬於農科院水稻所所有的情況下,仍與科源農科所簽訂品種權實施許可合同,故請求法院依法確認涉案兩係雜交中稻“兩優996”品種權實施許可合同無效,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2012年7月,一審法院就上述兩案作出一審判決,基本支持了農科院水稻所的訴請。福建超大公司不服,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協調當事人以及所涉及的案外人達成和解協議,一攬子解決相關糾紛,福建超大公司撤回了本案上訴。

典型意義

涉案兩係雜交中稻“兩優996”項目是福建超大農業集團與台灣省農會、高雄農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建設閩台現代化種業育繁推一體化集團的重點項目,也是兩岸農業特別是作物良種繁育推廣和創新兩岸農業合作的新模式。因此,本案的處理受到了高度關注。二審法院認識到簡單處理合同效力問題並不能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引導當事人換位思考、變對抗為合作,促使品種權人、涉台企業及關聯公司建立起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合作機製,形成了各方多贏的局麵。案件得到了各方的高度評價,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來源:最高法2013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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