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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必要專利許可使用費案件
2014-04-22

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與IDC公司標準必要專利使用費糾紛上訴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粵高法民三終字第305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

華為技術有限公司(簡稱華為公司)與IDC公司就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或者費率問題進行了多次談判,談判期間,IDC公司向美國法院提起訴訟,同時請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對華為公司等相關產品啟動337調查並發布全麵禁止進口令、暫停及停止銷售令。華為公司遂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IDC公司按照公平、合理、無歧視(FRAND)的原則確定標準專利許可費率。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根據“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標準必要專利許可使用費率應確定為0.019%。IDC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無論是從字麵上理解,還是根據歐洲電信標準化協會和美國電信工業協會中的知識產權政策和中國法律的相關規定,“FRAND”義務的含義均應理解為“公平、合理、無歧視”許可義務,對於願意支付合理使用費的善意的標準使用者,標準必要專利權人不得徑直拒絕許可,既要保證專利權人能夠從技術創新中獲得足夠的回報,同時也避免標準必要專利權利人借助標準所形成的強勢地位索取高額許可費率或附加不合理條件。“FRAND”義務的核心在於合理、無歧視的許可費或者許可費率的確定。華為公司和IDC公司均是歐洲電信標準化協會的成員,IDC公司負有許可華為公司實施其標準必要專利的義務。關於使用費或者使用費率的問題,雙方應當按照公平、合理和無歧視條款,即“FRAND”條款進行協商,協商不能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決。人民法院根據標準必要專利的特點,考慮實施該專利或類似專利所獲利潤及其在被許可人相關產品銷售利潤或銷售收入中所占比例、專利許可使用費不應超過產品利潤一定比例範圍等若幹因素,綜合考慮各個公司之間專利許可實際情況的差別,以及華為公司如果使用IDC公司在中國之外的標準必要專利還要另行支付使用費的情況,合理確定本案的專利許可使用費。

典型意義

本案是我國首例標準必要專利使用費糾紛,在知識產權法律適用上具有重要意義。本案使用了新的案由,為今後民事案由的修改與完善提供了實證。更為重要的是,本案就如何確定標準必要專利使用費問題,首次適用“FRAND”原則作為裁判論述的依據,並提出計算的具體參照因素。這些都將對今後類似案件的處理和專利法的修改提供有力支撐。本案的審理展示了法院解決重大疑難案件的能力,樹立了我國知識產權審判良好的國際形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來源:最高法2013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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