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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脂專利相關信息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
2014-04-22

聖萊科特國際集團、聖萊科特化工(上海)有限公司與華奇(張家港)化工有限公司、徐捷侵害商業秘密糾紛上訴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3)滬高民三(知)終字第93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

聖萊科特國際集團、聖萊科特化工(上海)有限公司(簡稱聖萊科特上海公司)共同訴稱:SP-1068產品的生產流程、工藝、配方等技術信息屬於聖萊科特國際集團的商業秘密,聖萊科特上海公司係上述商業秘密在中國的獨占許可使用權人。被告徐捷原係聖萊科特上海公司員工,掌握了兩原告的涉案商業秘密。徐捷從聖萊科特上海公司離職後至被告華奇(張家港)化工有限公司(簡稱華奇公司)工作。徐捷在華奇公司工作期間將兩原告的涉案商業秘密披露給華奇公司,華奇公司使用了兩原告的涉案商業秘密,生產了SL-1801產品,並申請了名稱為“烷基酚熱塑樹脂生產的改進工藝”發明專利。兩原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200萬元。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法院委托的技術鑒定結論表明,華奇公司生產SL-1801產品使用的技術信息,以及涉案發明專利中的相關技術信息與屬於兩原告商業秘密的技術信息不相同且實質不同,故兩原告在本案中的訴訟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遂判決駁回兩原告的訴訟請求。兩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侵害商業秘密案件的審理,不僅要維護權利人主張的商業秘密,同時亦應注重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規範當事人之間的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的正當秩序。本案中,在涉及雙方技術比對的審查中,一審法院啟動了嚴格、規範的鑒定程序,並由鑒定機構出具了專業的鑒定報告。兩原告在得知技術鑒定結論對其不利的情況下,以追加被告、撤回起訴、不參加開庭等方式,意圖拖延訴訟。一審法院則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及時駁回兩原告的不當請求,並依法對該案進行了缺席判決,避免使被告長期處於涉嫌侵權的不穩定狀態。本案係中美兩國就同一事實同時審理的侵害商業秘密典型案件。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聖萊科特國際集團向美國ITC提出“337調查”申請,指控華奇公司侵犯其在華子公司商業秘密,ITC終裁駁回了聖萊科特國際集團的主張。本案的審理不僅影響到當事人之間的技術秘密之爭,也影響到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國際形象。

(來源:最高法2013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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