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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特曼”著作權糾紛案
2014-04-22

圓穀製作株式會社、上海圓穀策劃有限公司與辛波特•桑登猜、采耀版權有限公司、廣州購書中心有限公司、上海音像出版社侵害著作權糾紛申請再審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259號民事裁定書】

案情摘要

2005年9月30日,辛波特•桑登猜(簡稱辛波特)、采耀版權有限公司(簡稱采耀公司)以圓穀製作株式會社、上海圓穀策劃有限公司(簡稱上海圓穀公司)、廣州購書中心有限公司(簡稱廣州購書中心)、上海音像出版社四被告侵害其著作權為由,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四被告分別停止侵權行為、公開賠禮道歉以及賠償經濟損失,其中廣州購書中心、上海音像出版社分別賠償人民幣10萬元、30萬元,上海圓穀公司、圓穀製作株式會社共同賠償人民幣100萬元。辛波特、采耀公司主張權利主要依賴如下證據:1.1976年3月4日的合同(即《1976年合同》)。該合同授予采耀公司總裁辛波特《巨人對詹伯A》等9部奧特曼作品的無期限的、在日本國以外的獨占專權。2.1996年7月23日的《致歉信》。該信再次提到辛波特根據《1976年合同》取得的獨家權利,並對圓穀製作株式會社再次授權他人表示歉意。另外,2001年圓穀製作株式會社在日本國提起著作權確認之訴。經日本國東京地方裁判所、東京高等裁判所、日本國最高裁判所裁決,認定《1976年合同》真實有效,確認辛波特享有在日本國以外的奧特曼作品的獨占使用權,駁回圓穀製作株式會社的其他訴訟請求。圓穀製作株式會社在泰國起訴采耀公司、辛波特等四被告侵害著作權,泰國中央知識產權和國際貿易法院於2000年4月4日判決認定《1976年合同》真實有效,圓穀製作株式會社須根據反索賠向辛波特賠償。圓穀製作株式會社提起上訴。泰國最高法院於2008年2月5日作出終審判決,采信了由泰國警察總署證據檢驗處處長任命的七名文件和偽造品核查方麵的專家組成的文件審核委員會出具的鑒定意見,對《1976年合同》不予確認,支持了圓穀製作株式會社的訴訟請求。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1976年合同》的真實性不能確認,故判決駁回辛波特、采耀公司的訴訟請求。辛波特與采耀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因日本國、泰國法院判決的效力未經中國民事訴訟程序予以承認,兩國判決在中國沒有法律效力,不具有約束力,本案不應以日本國、泰國法院判決確認的事實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一審法院直接認定泰國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缺乏法律依據。二審法院認定《1976年合同》是真實有效的合同,據此撤銷一審判決,部分支持了辛波特、采耀公司的訴訟請求。圓穀製作株式會社、上海圓穀公司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駁回了再審申請。

典型意義

本案雖然為侵權訴訟,但實際爭議的焦點在於辛波特、采耀公司是否享有相關著作權,主要涉及的是對《1976年合同》真實性的判斷問題。對該問題,日本國最高法院、泰國最高法院分別作出過不同的判決,故本案十分具有典型性。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另明確,中國法院對涉及外國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能否采信,應當按照中國的相關法律進行審查。對於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生效判決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應向中國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並由該院依法進行審查。

(來源:最高法2013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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