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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鍾書書信手稿拍賣訴前行為保全案
2014-04-22

楊季康與中貿聖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李國強訴前行為保全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3)二中保字第9727號民事裁定書】

案情摘要

申請人楊季康稱:錢鍾書(已故)與楊季康係夫妻,二人育有一女錢瑗(已故)。錢鍾書、楊季康及錢瑗與李國強係朋友關係,三人曾先後致李國強私人書信百餘封,該信件本由李國強收存,但是2013年5月間,中貿聖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簡稱中貿聖佳公司)發布公告表示其將於2013年6月21日下午13:00舉行“也是集——錢鍾書書信手稿”公開拍賣活動,公開拍賣上述私人信件,並將於2013年6月18日至20日舉行預展活動。楊季康認為,錢鍾書、楊季康、錢瑗分別對各自創作的書信作品享有著作權。錢瑗、錢鍾書先後於1997年3月4日、1998年12月19日病故,錢鍾書去世後,其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由楊季康繼承,其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楊季康保護,發表權由楊季康行使;錢瑗去世後,其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由楊季康與其配偶楊偉成共同繼承,其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楊季康與楊偉成保護,發表權由楊季康與楊偉成共同行使;鑒於楊偉成明確表示在本案中不主張權利,故楊季康依法有權主張相關權利。楊季康主張,中貿聖佳公司及李國強即將實施的私人信件公開拍賣活動,以及其正在實施的公開展覽、宣傳等活動,將侵害楊季康所享有和繼承的著作權,如不及時製止上述行為,將會使楊季康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故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法院責令中貿聖佳公司及李國強立即停止公開拍賣、公開展覽、公開宣傳楊季康享有著作權的私人信件。2013年6月3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如下裁定:中貿聖佳公司在拍賣、預展及宣傳等活動中不得以公開發表、展覽、複製、發行、信息網絡傳播等方式實施侵害錢鍾書、楊季康、錢瑗寫給李國強的涉案書信手稿著作權的行為。本裁定送達後,被申請人中貿聖佳公司隨即發表聲明,“決定停止2013年6月21日‘也是集——錢鍾書書信手稿’的公開拍賣。”楊季康於2013年6月13日就被告中貿聖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被告李國強侵害著作權及隱私權糾紛一案訴至法院。

典型意義

本案係因著作人格權而采取訴前行為保全措施,由於案件涉及到我國已故著名作家、文學研究家錢鍾書先生及我國著名作家、翻譯家、外國文學研究家楊絳女士,案件處理受到了社會的廣泛關注。法院經審查認為,涉案私人書信作為著作權法保護的文字作品,其著作權應當由作者即發信人享有。任何人包括收信人及其他合法取得書信手稿的人在對書信手稿進行處分時均不得侵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中貿聖佳公司在權利人明確表示不同意公開書信手稿的情況下,即將實施公開預展、公開拍賣的行為構成對著作權人發表權的侵犯。如不及時製止,將給權利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在充分考慮保護社會公眾利益的前提下,法院及時、審慎地作出司法裁定。既有效保護了著作權人權利,又避免對拍賣公司及相關公眾造成影響。該禁令將有助於推動全社會特別是收信人對於發信人著作權及隱私權的保護,彰顯了司法權威,發揮了司法的社會引導功能。

(來源:最高法2013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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