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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極”醬油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2014-04-22

佛山市海天調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與佛山市高明威極調味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佛中法知民初字第352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

佛山市海天調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海天公司)是“”注冊商標的權利人,該商標注冊於1994年2月28日,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醬油等。佛山市高明威極調味食品有限公司(簡稱威極公司)成立於1998年2月24日,威極公司將“威極”二字作為其企業字號使用,並在廣告牌、企業廠牌上突出使用“威極”二字。在威極公司違法使用工業鹽水生產醬油產品被曝光後,海天公司的市場聲譽和產品銷量均受到影響。海天公司認為威極公司的行為侵害其商標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向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威極公司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000萬元。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威極公司在其廣告牌及企業廠牌上突出使用“威極”二字侵犯了海天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威極公司的兩位股東在該公司成立前均從事食品行業和醬油生產行業,理應知道海天公司及其海天品牌下的產品但仍將海天公司“”注冊商標中的“威極”二字登記為企業字號,具有攀附海天公司商標商譽的惡意,導致公眾發生混淆或誤認,海天公司商譽受損,構成不正當競爭。遂判決威極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廣告牌、企業廠牌上突出使用“威極”二字,停止使用帶有“威極”字號的企業名稱並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工商部門辦理企業字號變更手續,登報向海天公司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海天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655萬元。在計算損害賠償時,審理法院根據海天公司在16天內應獲的合理利潤額以及合理利潤下降幅度推算其因商譽受損遭受的損失,並結合威極公司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性質、期間、後果等因素,酌定海天公司因產品銷量下降導致的利潤損失為350萬元;同時將海天公司為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製止侵權結果擴大而支出的合理廣告費300萬元和律師費5萬元一並納入賠償範圍。威極公司提起上訴後在二審階段主動申請撤回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是因威極公司違法使用工業鹽水生產醬油產品的“醬油門”事件而引發的訴訟,社會關注度較高。法院在案件裁判中通過確定合法有效的民事責任,切實維護了權利人的利益。在停止侵害方麵,法院在認定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之後,判決被告停止使用相關字號並責令其限期變更企業名稱,從根源上消除了再次侵權的可能性。在損害賠償方麵,在有證據顯示權利人所受損失較大,但現有證據又不足以直接證明其實際損失數額的情況下,通過結合審計報表等相關證據在法定賠償額以上確定損害賠償數額,使損害賠償數額更接近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使權利人所受損失得到最大限度的補償。同時,法院將權利人為消除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影響、恢複名譽、製止侵權結果擴大而支出的合理廣告費納入賠償範圍,體現了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力度和決心。

(來源:最高法2013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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