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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材料技術領域等同判定專利侵權案
2014-04-22

湖南科力遠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與愛藍天高新技術材料(大連)有限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上訴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蘇知民再終字第1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

湖南科力遠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科力遠公司)擁有名稱為“一種海綿狀泡沫鎳的製備方法”的發明專利權,在該專利的授權程序中,專利申請人陳述磁控濺射工藝條件的總結體現了涉案專利的創造性,同時將原權利要求1和涉及磁控濺射具體工藝參數的原權利要求2合並修改為新的權利要求1,以體現涉案專利的創造性。科力遠公司以侵犯發明專利權為由將愛藍天高新技術材料(大連)有限公司(簡稱愛藍天大連公司)、湖南凱豐新能源有限公司(簡稱凱豐公司)訴至法院。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愛藍天大連公司使用的製造方法的相應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方法特征相同或者等同,判令愛藍天大連公司賠償科力遠公司經濟損失2900餘萬元。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一審判決。愛藍天大連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再審法院審理認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本底真空度及工作真空度分別為(1.1~4.7)×10-3Pa、(2.7~4.7)×10-2Pa,而被控侵權技術方案中的本底真空度及工作真空度分別為2×10-2Pa、(2.0~2.5)×10-1Pa,兩者相差一個數量級(10倍),在沒有直接的證據表明此大約10倍的壓力變化不會影響濺射效率的情況下,不應認定兩者達到了基本相同的效果。涉案專利磁控濺射過程中所涉及的各種參數條件,雖然都是現有技術中曾經提到過或者是從現有技術大範圍中選擇出的小範圍,但是,為了獲得最終的期望濺射效果,這些工藝參數範圍要在精心計算的基礎上進行大量的具體實驗才能確定,因此,這些參數已經由現有技術中供所有人員參考選擇的公開屬性轉變為專用於某種特定對象的專有屬性。而被控侵權技術方案中所采用的真空度參數則係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無需創造性勞動即可從現有技術中輕易得到的技術方案。因此不能輕易地以兩者間可能存在簡單聯想來主張等同特征的適用。最後,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中真空度參數是有明確端點的數值範圍,該範圍是經過專利申請人概括選擇之後確定的,應當嚴格控製等同原則的適用,不應將與該範圍差異明顯的數值納入到等同技術特征的範圍內。綜上,被控侵權技術方案中的“本底真空度和工作真空度”特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本底真空度和工作真空度”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被控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據此判決駁回科力遠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專利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屬於對現有技術方案進行優化選擇而形成的優選技術方案,而且其中有明確端點數值範圍的技術特征,此時應當如何確定該專利適用等同原則的範圍。在本案判決中,再審法院通過對涉案專利技術特征的準確分析,正確適用等同原則,確立了就現有技術進行優化選擇而形成的專利技術方案而言,其適用等同的範圍應當受到嚴格限製這一裁判規則,對類似案件的處理起到了案例示範作用。

(來源:最高法2013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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