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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在全球範圍內應用首次銷售規則

近日,美國最高法院向美國版權所有者傳遞了一條慘敗信息。在Kirtsaeng訴John Wiley & Sons公司案件中的裁決極大削弱了美國版權所有者控製他們作品被複製的能力。並且這麼做,法官以6票對3票作出的裁決給電影、電視、圖書和軟件公司的全球營銷戰略造成巨大影響。

 

美國法律長期以來承認版權所有者的權利受到首次銷售規則的限製。寫入《版權法案》的第109條規定後,該規則規定盡管版權所有者享有控製一件作品銷售、出版或發行的權利,“但是一件作品特定的複製品的合法所有者……在該法案下……有權在未經版權人授權的情況下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該複製品。”

 

然而,許多美國公司均認為首次銷售規則僅適用於在美國製作的複製品。這也是美國最高法院在Quality King訴L’Anza Research International案件中所持的立場,盡管法院在該1998年案例中的陳述僅僅是判決附帶意見。

 

對法律的這一解釋已經成為美國電影、電視、圖書和軟件公司製定全球營銷戰略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這些公司根據版權法通過地域來劃分他們的市場——在美國銷售他們作品複製品的價格比在印度和中國等地區要高出很多。如果誰嚐試將在海外製作且以低價格購買的複製品帶入美國並再次銷售,美國版權所有者則會起訴其侵犯版權。被告因為複製品是在美國境外製作而無法提出首次銷售規則的保護。

 

這個案子也正是發生在這種情況下。John Wiley公司在泰國出版了一些英文教科書。為了資助自己在美國上大學的費用,Supap Kirtsaeng獲得這些教科書並在美國再次銷售。這些教科書顯然比Wiley公司在美國出版並銷售的同樣的教科書便宜。Wiley公司起訴Kirtsaeng侵犯版權。 

 

美國最高法院認為Kirtsaeng受首次銷售規則保護。法官斯蒂芬•布雷耶(Stephen Breyer)認為第109條的首次銷售規則並不受地域限製。隻要複製品是在美國版權人允許下合法製作的,首次銷售規則就適用——不論複製品是在全世界哪個地方製作的。

 

這一裁決使美國音樂、電影和軟件公司更加難以阻止在國外銷售的複製品進入美國再次銷售,並且會降低美國國內的銷售量。

 

然而,相反地,它保護了分銷商和消費者認為適當處置複製品的權利。如果法院的裁決選擇了另一種方式,聰明的公司隻需簡單地通過在海外生產商品,就能利用版權法來防止許多商品的轉售。這些公司也可以因此消除二手書、音樂、平板電腦,甚至是汽車(其中包含了受版權保護的軟件)市場。

 

對Kirtsaeng的裁決與美國政府在《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TPP)談判中所持的立場不一致。一份泄秘的文本表明美國希望TPP能允許版權所有者禁止進口在國外製作的作品。既然最高法院已經對Kirtsaeng作出裁決,知識生態國際組織(Knowledge Ecology International)的律師Krista Cox在她的博客中說:“那麼美國是否繼續推動與目前美國法律相悖的條款的問題仍然存在。”

(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網編譯自ip-watch.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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