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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推出知識產權海關執法新規

2014年1月1日,歐盟一項與知識產權海關執法有關的新規(第608/2013號)正式生效。新規直接適用於所有歐盟成員國,並且廢除了之前第1383/2003號法規。正如之前的法規那樣,新規針對海關在歐盟邊界扣押假冒盜版貨物方麵做出了程序性規定。然而,在確認扣押貨物是否侵犯了權利人的知識產權方麵新規沒有做出任何規定,而是仍根據目前適用的知識產權相關法律進行判斷。

 

與舊規相比,新規加強了海關的執法權力,使權利人能夠更快速有效地銷毀侵權貨物。已經根據新規建立了一個新的中央電子數據庫(COPIS)以促進歐盟各成員國海關之間的信息交流。

 

新規囊括了商號和實用新型

新規中涵蓋了舊規不曾涉及的某些知識產權領域。根據新規,海關可以扣押涉嫌侵犯權利人商號、實用新型的貨物以及主要為啟用或促進技術規避措施而設計、生產或修改的半導體產品和設備拓撲圖。然而,新規中未對平行進口貨物做出規定,這意味著海關沒有權力扣押從權利人分銷渠道轉移來的原創產品。此外,旅客個人行李中的非商業貨物以及外貿尾貨(取得許可的生產商製造出來的超出訂單範圍的貨物)都不在海關執法權力範圍內。

 

簡化了銷毀侵權貨物的程序

新規包括簡化程序的強製性條款,規定沒有法院就侵權貨物的判決也可銷毀侵權貨物。舊規中也包括簡化程序的規定,然而,舊規中上述規定的實施對於各成員國而言不是強製性的。例如,在芬蘭,權利人就無法使用簡化程序的規定,因為在芬蘭立法中從未實施過上述規定。

 

根據新規,如果被扣押貨物的貨主或運輸代理不反對銷毀侵權貨物並且權利人因權利被侵犯而授權海關銷毀侵權貨物時,海關有權在權利人支付相關費用後銷毀侵權貨物。因此,如果對方在此事方麵仍表現消極的話,權利人不再有義務單方麵去取得法院銷毀侵權貨物的判決。

 

相反,如果對方反對銷毀,權利人必須與之協商達成和解協議,提交針對侵權者的刑事調查申請或在市場法院的民事訴訟中實施知識產權。市場法院在芬蘭對所有知識產權糾紛都具有司法管轄權。

 

小件貨物

根據新規,如果權利人在報關單中授權海關扣押和銷毀小件貨物,並且被扣押貨物的收貨人在十個工作日內對貨物銷毀沒有提出反對意見,那麼海關有權扣押和銷毀小件貨物。小件貨物指包含三件或三件以下物品或重量低於2公斤的郵政或快遞貨物。權利人應承擔銷毀貨物的費用,除非海關在現場能夠方便地銷毀貨物。

 

倉儲和銷毀費

根據新規,除非權利人與侵權貨物持有者或運輸代理另行規定,否則權利人應承擔倉儲和銷毀費。權利人可以根據芬蘭適用的法律向對方索要上述費用的賠償。

 

轉運貨物

在涉及諾基亞以及飛利浦的兩起案件中(C-446/09和C-495/09),歐洲法院認為如果涉及有爭議貨物的相關方隱藏真實身份,則海關可以扣押轉運貨物。歐洲法院還認為如果有跡象表明被查獲的貨物可能被運回歐盟市場,那麼轉運貨物則可能侵犯其被查獲國家的知識產權。歐洲法院的裁決在海關扣押轉運貨物方麵造成混亂,導致有些歐盟成員國扣押轉運貨物而有些卻不這樣做。

新規並沒有推翻上述諾基亞以及飛利浦案件的裁決。轉運貨物的問題將最有可能在即將提出的《共同體商標條例》修改提案中進行考量。

 

在國家商標方麵,芬蘭法院已確認芬蘭海關可以基於國家商標扣押轉運貨物以及貨物在轉運過程中可能會侵犯國家商標。上述裁決是根據目前適用的含有比歐盟法律更嚴苛的條款的芬蘭法律作出的。

基於上述原因,權利人除了共同體商標外還應注冊芬蘭商標以有效銷毀侵權的轉運貨物。

(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網編譯自lexolog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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