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新聞 法規進展 文章 案例學習 相關鏈接
加拿大競爭局發布知識產權執法指南修訂草案

4月2日,加拿大競爭局發布了新一版《知識產權執法指南》(以下簡稱為“修訂案”)並開始了為期60天的公眾意見征詢期。修訂案主要反映了自2000年《知識產權執法指南》出台以來對《競爭法案》(以下簡稱“法案”)的各項修訂。除一處例外,修訂案都維持了2000年版指南在競爭政策和知識產權交叉領域所設立的概念性表述,但卻並未觸及更近一段時間出現的挑戰——其中最突出的要屬競爭法對藥品專利的適用問題。這一問題近年來一直受到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的廣泛關注,並且是美國最高法院2013年1月所做一項裏程碑式判決圍繞的核心問題。在這方麵,競爭局似乎並未放棄就棘手問題進行詳細說明的意願,並且實際上已經在意見征詢中邀請評論者“指出在他們看來是否存在競爭局應該著手處理的其他競爭/知識產權問題”。 

 

競爭局的整體策略 

與2000年版指南一樣,競爭局對知識產權和競爭事務交彙處的處理“基於一個基本前提,即一般來說《競爭法案》適用於涉及知識產權的行為,正如其適用於涉及其他形式財產的行為一樣”。同樣與2000年版指南一致的是,競爭局采取執法措施的基礎都是確定涉案行為、交易或安排是否: 

 

(1)僅涉及知識產權的行使,並不涉及很少使用的法案第32條(特殊救濟)適用範圍內的其他事宜(例如行使所有權,單方麵拒絕他人使用有關知識產權);或是 

 

(2)還涉及法案一般性條款(例如有關競爭者之間民事協議的第90.1條,以及有關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第79條)適用範圍內的除行使知識產權以外的其他事宜(例如,向如沒有相關安排就將成為事實或潛在競爭者的一個或多個企業進行知識產權的許可、轉讓或出售)。 

 

此次指南修訂案闡明,當一種行為或安排不僅僅是行使知識產權,同時還“建立、促進或維持了市場優勢”時,競爭局或將考慮根據法案相應條款對這一安排提出異議。 

 

“僅涉及行使”與“不僅涉及行使”之間的差別十分關鍵。在這方麵,此次修訂案中,競爭局修改了自己對“僅涉及行使”知識產權的解釋。在2000年版指南中,競爭局將知識產權所有者使用或停止使用知識產權都認定為僅涉及知識產權的行使。而在此次修訂案中,競爭局表示將根據法案一般性條款對知識產權所有者停止使用知識產權的情況進行分析,這意味著競爭局認為停止使用知識產權不僅涉及知識產權的行使。 

 

競爭局指出,產品跳轉(product hopping)(即原創發明廠商用一項較新的創新成果代替專利即將過期的舊有產品以防止仿製品與舊有產品競爭)就是法案中可能引發擔憂的知識產權所有者停止使用知識產權的情況之一。在這方麵,競爭局正根據法案有關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條款對愛爾康公司(Alcon)展開調查。 

 

第32條和“僅涉及權力的行使” 

法案第32條規定了一種特殊救濟,這種救濟授予聯邦法院廣泛的權力來阻止使用知識產權過度限製貿易或削弱競爭的情況發生。與法案一般性條款相反的是,根據第32條,即便是僅涉及知識產權的行使也可能招致審查。雖然第32條賦予聯邦法院的救濟權力十分廣泛,但是隻有加拿大總檢察長才能提起訴訟。 

 

這一特殊救濟條款最初實施於1910年,但是在過去的100多年時間,僅僅有兩起訴訟是根據第32條提出的,且均在法庭判決以前達成了和解。在缺乏對第32條的適用做出清晰的司法解釋的情況下,競爭局局長在這一方麵的執法立場就成為了一個高度相關的因素。 

 

修訂案中有關第32條的意見與2000年版指南所包含的實際上完全相同。競爭局希望“僅在某些嚴格限定的情況下”援引第32條,並提出了競爭局即便是建議適用第32條也必須同時滿足的三個因素:(1)涉案知識產權所有人必須在相關市場占據支配地位;(2)對相關市場的參與企業來說,涉案知識產權必須是一項必要的投入或資源;以及(3)若前兩個條件滿足,則競爭局必須同意援引特殊救濟不會對激勵人們在加拿大投資研發事業產生不利影響(如果拒絕許可涉案知識產權阻礙的是進一步創新而不是單純地禁止複製現有產品,這一點即已滿足)。 

 

法案對“不僅涉及權力行使”行為的適用 

指南修訂案並未對2000年版指南設定的根據法案一般性條款對行為、交易和安排進行分析的框架做出任何改動,但卻明確表示除根據法案其他一般性條款以外,或許還將根據第90.1條對競爭者之間涉及知識產權的安排(例如知識產權許可協議)進行分析,而且還刪除了對與舊版第45條相關的“過度”一詞的注釋。 

 

雖然競爭局重申了“知識產權所賦予的市場條件和差別優勢應大體上決定了在相關市場使用該知識產權所能帶來的商業回報”的觀點,但表示也許還將對使用知識產權建立、促進或維持市場優勢的情況進行幹預。不幸的是,修訂版指南隻是重複使用了(在文本及假設中)2000年版指南在介紹競爭局或將提出異議的不僅涉及權利行使的行為時所設置的例子(刪除了其中一個),僅做了一些微小改動。 

 

值得注意的是,與2000年版指南規定涉及非法延長知識產權保護期的爭議最好由知識產權管理機構解決不同,修訂案指出,競爭局“將酌情進行執法,並且或將選擇根據適當的知識產權法規將問題留給適當的知識產權部門處理”。在這方麵,競爭局在發布修訂案的當天,還宣布已與加拿大知識產權局簽署了一份諒解備忘錄。備忘錄約定,雙方將共同研究可能對相互的指令造成影響的政策,此外加拿大知識產權局還將向競爭局介紹由知識產權引發的與競爭法有關的關注供其參考。除多種形式的信息共享外,雙方還同意參與“知識轉化會議”並就雙方都感興趣的領域進行探討。 

(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網編譯自lexology.com)

>> 返回

該網站使用Cookies來提升您的使用體驗。欲了解更多信息請查看隱私聲明。如繼續瀏覽本網站,則表示您同意我們使用Cookies。您可以隨時更改您的Cookies設置。繼續 / Cookie使用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