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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版權局自5月1日起實行新的收費標準

美國版權局將於2014年5月1日起針對版權登記、文檔備案、特殊服務、許可部門提供的服務以及根據《信息自由法案》(FOIA)提出的請求等適用新的收費標準。

 

美國版權局的運作資金主要來自收取的服務費以及聯邦政府的撥款。根據《美國法典》第17編第708節(17 U.S.C. § 708)規定的程序,版權局定期重新考量其收費標準。在設置收費標準時,版權局會像其他聯邦政府機構那樣充分考慮其職責,製定健全的財政政策以及主要由收取的服務費構成的費用預算。版權局在製定收費標準時還會充分考慮其對作者以及其他版權所有者的責任,將費用標準定在一個能鼓勵作者以及其他版權所有者不僅僅是為了自身的利益而參與到版權登記和文檔備案的程序中來,還會考慮被授權人以及其他使用作品的用戶以及公眾的利益而參與其中。以此為目標,版權局製定的費用標準使其能夠支撐版權局向版權所有者和公眾提供服務所需的大部分成本。

 

新的收費標準所依據的研究始於2012年。版權局對其2011年的成本進行了初步評估,隨後在《聯邦公報》上發布了一係列問題以及擬議的收費計劃。版權局就上述問題收到了140多份回饋,並且仔細考量了這些公眾意見。

 

2013年11月14日,根據《美國法典》第17編第708節(b)的規定,版權局發布了供國會審查的《擬議版權費收費標準及版權費分析》。該文件包含了版權局確定的最重要的費用目錄,特別是涉及登記和備案的費用目錄。根據《版權法》,國會需在120天內提出否決版權局提案的立法。然而國會沒有這樣做。

 

除了提交給國會進行審議的新費用標準外,版權局還審查並調整了其他不需要提交國會進行審議的費用標準,根據《美國法典》第17編第708節(a)的規定,這部分費用調整可以由版權局根據其成本來自行規定。

 

因此,版權局頒布了新收費標準的最終版本,將於2014年5月1日生效。

 

此外,2013年11月29日,版權局根據《版權法》第112,、119以及122條的規定頒布了申請有線電視和衛星電視對賬單的最終收費標準。版權局根據美國2010年的《衛星電視擴展和地方主義法》的規定製定了上述收費標準,並已於2014年1月1日生效。

(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網編譯自copyright.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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