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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美國特別的專利項目快速獲取軟件專利

傳統意義上而言,獲得專利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對軟件專利而言更是繁瑣。但現在情況並不一定是那樣。

 

2014年3月起,從提交一份專利申請到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審查該申請的平均時間是19個月,進入最後處理(如最終駁回、委付通知或者核準通知)的平均時間是3年多。軟件產品通常可在數月內被開發出來並發布,如果不是幾周而是需要大量時間來獲取專利,這會讓專利在打擊盜版方麵毫無用處。

 

USPTO開發的一些項目能讓申請者在幾個月而不是數年內獲得授權專利。這個時間段給軟件行業的公司提供了一種有效的保護其產品的方法,讓其在獲得專利後便可阻止其他人複製其技術。雖然很多這樣的項目已存在好幾年,但筆者經常遇見為這些項目的真正存在而感到吃驚的公司法律顧問,因此,有必要再強調一下。這些方案可單獨使用,亦可結合使用,能讓審查延遲期限最小化並使申請者的申請費用價值最大化。

 

例如,如果申請者願意支付額外的費用,“優先化審查第一軌道”(Track One)項目允許申請者在12個月內(即從提交申請到被授予優先權狀態)得到USPTO的最終處理結果。自2014年3月起,提交申請到通過第一軌道項目授權獲取最終處理結果的平均時間是8個月,而一項申請的常規審查時間為3年多。

 

時間上的巨大差異對軟件公司而言是一大優勢,而第一軌道項目所需的相關費用也是大有所值。在收到第一次實體審查(審查決定)後,建議申請者與指定的專利審查員進行麵談,討論審查員的駁回或討論修改計劃。該麵談將為申請者提供澄清發明主張的機會並有助於簡化專利進程。

 

另一個項目是“第一次麵談試驗行動”(FAIP),在第一次實質審前,該行動為專利申請者提供與指定專利審查員麵談的機會。對參與FAIP的申請而言,其第一次核準通知率為30.2%,而其他專利申請的第一次核準通知率為13%。在FAIP項目中,專利審查員會首先進行先有技術查詢。然後,審查員為申請者發出麵詢前通知,援引搜索中的相關先有技術並根據先有技術說明應駁回的專利申請中的權利要求。因此,麵談中會討論先有技術、駁回意向、修改計劃以及論據。FAIP不涉及其他費用。

 

另外一個是“延長最後審議試點”(AFCP)項目,在USPTO頒發最後駁回通知後,AFCP為專利審查員提供額外的審議申請者回複的時間。典型情況是,申請者對最終駁回書提交反饋信息,然後指定的專利審查員會發出準予通知或建議性意見。如果可能的話,建議性意見要求申請者提交“繼續審查請求”(RCE),繼續審查需要繳納600至1200美元。

 

提交RCE會延長審查程序的期限,從提交RCE到下一次的實質審查為7個月。在最終駁回頒發後以及申請RCE前這段期限內,AFCP為審查員提供額外的時間檢索和/或審議申請者的回複,在很多情況下能幫助申請者避免提交RCE。在AFCP項目下,如果申請者對最終駁回的回複未能讓申請進入核準狀態,審查員可能會與申請者進行麵談。盡管沒有核準的結果,申請者依然能從該項目賦予的額外時間中獲益,因為審查員的反饋有助於申請者更好地預測下一次實質審查。申請參與AFCP項目沒有額外的費用。

 

最後,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項目讓從一個專利局獲得有利裁定的申請者可從另一個專利局獲取加速審查。例如,如果一個申請者從USPTO獲得了專利申請核準通知,通過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向另一個國外專利局提交的相應專利申請可加速處理,即在兩到三個月內開始審查。外國專利局可利用USPTO的審查結果,以此避免重複工作,讓結果保持一致並使審查更快速。相似地,如果權利要求在國外的管轄區得到核準,申請者也可使用PPH讓USPTO加速審查。PPH在很多國外管轄區都是可用的,在這些地方軟件公司的專利保護是可取的,如歐洲,加拿大和日本等。

 

從專利進程開始之初到結束,聯合或單獨使用這些項目能幫助軟件公司在一項專利申請後幾個月內便可獲得專利。希望快速為其產品獲取專利保護的軟件公司利用這些項目是明智的,可以此保護和實施知識產權、增加商業化機會、吸引資金並降低投資者或授權商感知的風險。

(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網編譯自venturebea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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