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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古屋議定書》即將生效

《名古屋議定書》是一份旨在確保人們更好地獲取遺傳資源和公平地分享資源使用所得惠益的協議,該協議將於10月12日生效,幾乎在四年前這份協議就達成了。  

 

《生物多樣性公約》(CBD)大會在2010年10月29日通過了有關遺傳資源獲取和公平平等的分享使用惠益的《名古屋議定書》。議定書的目的是阻止遺傳資源濫用,並確保與資源所有者公平平等地分享惠益。 

 

CBD今年7月在新聞稿中說,12個國家在幾周前已交存了批準文書,讓議定書的締約方達到51個,這使得議定書生效,並召開了“第一屆有關獲取與惠益分享的名古屋議定書締約方大會”(COP-MOP1)。 

 

目前,有92個國家簽署了議定書,至今,53個已批準。 

 

COP-MOP1於10月13日至17日在韓國平昌舉行,與第12屆CBD締約方大會一同舉行。 

 

CBD稱,會議上討論的幾個問題包括:獲取與惠益分享信息交流中心;自願行為準則;意識提高;全球多邊惠益分享機製需求與模塊;監督與報告;遵約與解決違規案件的製度機製;有關實施名《古屋議定書》的資源調動指南以及金融機製指南。 

 

締約方的核心義務 

據CBD在7月份發布的新聞稿稱:“《名古屋議定書》生效將為遺傳資源的提供者和使用者提供更大的法律確定性和透明性,創造一個能促進遺傳資源和相關傳統知識使用的框架,同時增加公平平等分享使用惠益的機會。” 

 

來自CBD的消息稱,隨著議定書生效,締約方有望實施其核心義務,采取與遺傳資源獲取、惠益分享和遵約有關的措施。 

 

即將得以實施的議定書的成員國將采取眾多措施。據來自CBD的消息稱,支持遵守提供遺傳資源的締約國的國內法律或規範要求的具體義務以及共同達成的條款中的合同義務是“名古屋議定書的重大創新”。 

 

根據該議定書,“使用”一詞包括遺傳資源的遺傳或生化組成部分的研發以及這些資源商業化。 

 

議定書第5條(公平平等獲取與惠益分享)規定惠益分享應遵守雙方達成的條款,惠益應包括“金錢和非金錢方麵的惠益”,正如議定書附件列出的惠益,包括許可使用費以及共享研發成果。 

 

據CBD的消息稱,假如在締約方司法領域使用的遺傳資源的獲取符合事先知情同意,而且確立了雙方同意的條款,則應另一締約方要求,議定書的締約方會采取相關措施。 

 

一些措施包括在違反其他締約方要求時采取合作,當雙方共同達成的條款,司法救濟權措施,遺傳資源在離開國家後的使用監測,研發、創新、商業化前或商業化中價值鏈環節的有效檢查點的製定工作等出現衝突時,確保締約方有機會根據國家法律體係尋求救助。 

 

獲取與惠益分享信息交流中心 

獲取或惠益分享信息交流中心(ABS-CH)是根據議定書第14條規定設置的一個有關獲取與惠益分享信息交流的平台。自成立起至今,ABS-CH都在試運行階段。 

 

ABS-CH包含的信息:國家關注點;出版機構;檢查點;有關獲取與惠益分享的立法、行政或政策措施;國家網站和數據庫。 

 

隨著議定書生效,ABS-CH將從試驗階段轉入實操階段。ABS-CH將“通過國際認可的合約履行證書等手段來改進獲取程序以及監測價值鏈上的遺傳資源的使用程序的法律確定性和透明度”。 

 

第17條(遺傳資源使用的監測)規定了檢查點細節以及合約履行證書的內容。 

 

幾個待采納的事項還需討論 

同時,成立了一個開放式的特別政府間委員會,目的是準備議定書締約方首次大會,委員會自2011年6月起召開了三次會議。 

 

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14年2月24日至28日舉行。此次會議有幾項意見有望被COP-MO1通過。 

 

其中包括促進遵從名古屋議定書條款和解決違約情況的合作程序和製度機製。文本包含很多括號,表示締約方之間有分歧。 

 

第三世界網絡項目總監徐玉玲(Chee Yoke Ling)說未決問題之一是將土著和當地居民的代表納入遵約委員會。該委員會有望在締約方通過其程序或機製後成立。 

 

現有的文本稱委員會將包含15名由締約方提名的成員(聯合國五大區域組織每個批準三名成員。)【被提名者包含土著和當地居民的代表。】 

 

她說,另一個問題是針對遵約委員會的投票程序,以及公共或土著和當地居民是否能提交意見。 

 

第10條的權利多邊惠益分享機製也是一個開放性問題。第三世界網絡作為觀察員參與了這個特別委員會。 

 

與其他國際文書之間的關係 

名古屋議定書與其他國際文書的關係在議定書的第4條有闡述。 

 

具體而言,它闡述了與《糧食與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ITPGRFA)的關係,規定“議定書中的條款不會影響締約方任何已有國際協議的權利與義務,除了行使這些權利與義務時會對生物多樣性造成嚴重損害或威脅。” 

 

議定書沒有具體提到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或知識產權。 

 

2001年的WTO《多哈宣言》指導TRIPS理事會在TRIPS第27.3(b)條修訂時審查TRIPS協議與CBD之間的關係,第27.3(b)條涉及的是植物和動物發明的可專利性與非專利性,以及植物品種的保護。有關修訂的討論仍在繼續,沒有達成任何協議。 

 

醫藥部門支持議定書,呼籲最佳實踐 

一名產業代表表示他們已準備好遵守《名古屋議定書》。 

 

國際醫藥製造商與協會聯合會(IFPMA)企業戰略與法律事務執行官安德魯.傑納(Andrew Jenner)說:“IFPMA全麵支持CBD與名古屋議定書的目標。” 

 

他對《知識產權觀察》說:“議定書的實施應以大家認可的最佳實踐為基礎,這樣雙方的使用者和提供者能了解獲取與惠益分享(ABS)規則與義務,並從必要的靈活性中獲益,以便適時采取措施。” 

(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網編譯自ip-watch.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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