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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馳名商標"字樣將告別商品廣告宣傳

4月2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京召開了新修改的商標法實施新聞發布會。針對即將於5月1日施行的新修改的商標法,國家工商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除5月1日前已經進入流通領域的商品之外,對於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的行為,馳名商標持有人應承擔違法責任。

 

據了解,為引導“馳名商標”回歸其立法本意,防止將“馳名商標”當成榮譽稱號進行片麵宣傳的行為,新修改的商標法厘清了馳名商標保護製度,同時明確禁止生產者、經營者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有關專家表示,此舉有利於引導企業在尊重市場規則的前提下充分發揮品牌培育的主體作用,不斷提升品牌的核心競爭力。

 

為確保新修改的商標法順利實施,國家工商總局日前下發通知規定,對於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的行為,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處理。但是,對於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並於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經進入流通領域的除外。違規行為的馳名商標持有人將承擔法律責任,由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住所地以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上述違法行為的,移送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住所地不在中國境內或者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國家工商總局指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

 

國家工商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將按照新修改的商標法的要求,從製度層麵推進馳名商標認定工作的常態化,引導企業正確認識、規範使用馳名商標;在監管執法中,將加強對馳名商標使用行為的管理,對於違反商標法規定進行馳名商標宣傳的行為,既要依法嚴肅查處,又要防止一哄而起、多頭處罰。

 

2013年8月30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商標法修正案。除馳名商標不能再用於廣告宣傳外,新修改的商標法規定,申請人可以把聲音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可以通過數據電文方式提交注冊申請等。這意味著今後注冊商標將更為方便,市場秩序更為公平。

(來源: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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